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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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科〔2019〕13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教育局,各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规范省大学科技园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升省大学科技园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参照《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对《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豫科〔2013〕8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完成的《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教育厅                                                                          2019年10月14日

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提速增效工程的意见》(豫政〔2019〕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规范省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提升省大学科技园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参照《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一定科研优势特色的高校为依托,将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经济融通和军民融合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对省大学科技园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对本区域内省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高校是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依托单位。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四条 省大学科技园是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融通创新的重要平台、构建创新创业生态的重要阵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载体。

第五条 省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资源集成功能,通过搭建高水平创新网络与平台,促进高校创新资源开放共享,集聚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等多元创新要素,推动科技、教育、经济的融通创新和军民融合发展。

第六条 省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功能,通过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和市场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信息供需对接,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成熟化,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

第七条 省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创业孵化功能,通过建设创业孵化载体,完善多元创业孵化服务,打造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举办多种形式创新创业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培育科技型创业群体。

第八条 省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功能,通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搭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提升科研育人功能,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育一批富有企业家精神的创新创业后备力量。

第九条 省大学科技园要发挥促进开放协同发展功能,通过加强与地方政府、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的交流合作,整合创新资源,服务产业集群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区域经济发展新动能。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条 省大学科技园实行认定管理。申请认定省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具有一定科研实力的高校为依托,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运营状况良好,无信用黑名单记录;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70%以上。

(三)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能够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四)具有边界清晰、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总面积不低于9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

(五)园内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其中15%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发明专利,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

(六)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省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服务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七)园内有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入驻,或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设有种子资金、自有投资基金,至少有2个以上投资服务案例。

(八)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能够提供场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

(九)创新创业活动多元化,能够每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十)已将省大学科技园建设纳入高校和地方发展规划,建立有与地方协同发展的有效机制。

第十一条 省大学科技园的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孵企业技术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省大学科技园内。

(二)属新注册或申请进入省大学科技园的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三)企业在省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4年。

(四)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五)企业的研发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适时组织开展省大学科技园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拟申请认定省大学科技园应满足第三章的认定条件,并分别向省科技厅和省教育厅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省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

(二)省大学科技园建设方案。

(三)地方政府及依托单位对省大学科技园的支持政策和制度文件。

(四)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核查。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单位进行评审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省大学科技园运行情况实施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底之前省大学科技园应向省科技厅和省教育厅报送上一年度总结报告和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对省大学科技园实行动态管理,以年度总结报告和年度统计数据为依据,制定省大学科技园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并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对考核优秀的省大学科技园予以表彰,并优先向科技部和教育部推荐申报国家大学科技园;对考核不合格的省大学科技园,限期整改;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第十七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及各有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将省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当地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加强指导与协调,为省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提供支持,并将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到省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及其在孵、在园企业。

第十八条 依托高校要将省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纳入高校整体发展规划,制定和落实相应激励政策,向省大学科技园开放各种资源,鼓励师生到园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并给予相应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豫科〔2013〕84号)同时废止。


(数据更新于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