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一)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董事长、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部门主任、部门副职——由总经理任免。
(二)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须增加人员时,应填写部门主任签字确认的《部门用人计划申请表》以提出申请,经综合办公室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纳入聘用计划并办理招聘事宜。
第二条 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为准。采用考核和面试两种甄选方式,依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三条 员工试用期
(一)新进人员的任用须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填写《录用通知书》并办理试用手续。公司所有员工的试用期为两个月,期满合格后,方能正式录用;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
(二)试用期员工成绩表现优异者,由本人填写《试用期员工转正审批表》,交由直属部门主任审批并呈报总经理核准后正式任用;
(三)试用期员工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部门主任提请延长试用期或停止试用,并呈报总经理核准;
(四)员工的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新进人员应于试用之日起3日内,在综合办公室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妥《入职申请表》;
(二)审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审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审验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六)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四)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七)身体条件不适合所从事的岗位者,经总经理特许者不在此列;
(八)其它经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六条 试用期员工如出现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七条 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到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